案件回顾:
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付之龙第14045259号第29类“豆腐官”商标在“1.泡菜; 2.食用菜油; 3.干食用菌; 4.豆腐 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付之龙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09日至2021年04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付之龙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4045259号第29类“豆腐官”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付之龙第14045259号第29类“豆腐官”商标在“1.泡菜; 2.食用菜油; 3.干食用菌; 4.豆腐制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404525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