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汪子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第13160558号第16类“HIO”商标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东方希杰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3160558号第16类“HIO”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160558号第16类 “HIo” 商标,原第1316055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