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安徽梵齐诺拒火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德述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2724497号第25类“梵奇诺FGINOFGN”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德述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24日至2021年03月2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德述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724497号第25类“梵奇诺FGINOFGN”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724497号第25类“梵奇诺FGINOFGN”商标,原第12724497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