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麦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何焕生第10863771号第35类“麦优”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何焕生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20日至2021年03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何焕生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何焕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上海麦 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863771号第35类“ 麦优”注册商标,原第108637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