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东莞市海星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邹春珊第10628673号第43类“ 荔枝红”商标在“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邹春珊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15日至2021年01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邹春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628673号第43类“ 荔枝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628673号第43类“ 荔枝红”商标,原第106286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