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刘晓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薛叶清第10346762号第33类“无名小卒”商标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薛叶清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30日至2021年04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薛叶清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346762号第33类“无名小卒”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346762号第33类“无名小卒”商标,原第1034676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