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江苏中恒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075709号第5类“中恒”商标在“卫生绷带”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江苏中恒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02日至2021年04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江苏中恒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0075709号第5类“中恒”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江苏中恒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10075709号第5类“中恒”商标在“卫生绷带”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00757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