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6939560号第9类“中恒”商标在“眼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13日至2021年04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6939560号第9类“中恒”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6939560号第9类“中恒”商标在“眼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69395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