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马玉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469351号第12类“忍者”商标在“1.汽车; 2.陆地车辆发动机; 3.摩托车; 4.自行车”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12日至2021年04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3469351号第12类“忍者”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469351号第12类“忍者”商标在“1.汽车; 2.陆地车辆发动机; 3.摩托车; 4.自行车”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34693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