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第1502114号第30类“天景;SKY SCENERY”商标在“谷类制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08日至2021年04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02114号第30类“天景;SKY SCENERY”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02114号 第30类“天景;SKY SCENERY”商标,原第1502114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