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仁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2类的5065801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9037068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撤销商标通知发文结束,现申请人提供“关于第9037068号第30类‘嗨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9037068号第30类“嗨泡”商标在“茶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903706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因此,该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予以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2、第9037017号引证商标2已被撤销无效,并予以公告,其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该商标不宜再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的商标在第3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5065801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