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汪子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华(福建)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第8679971号第16类“HIQ” 商标在“卫生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华亿(福建)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华亿(福建)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8679971号第16类“HIQ”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679971号第16类 “HIQ”商标,原第86799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