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北京华腾知本图书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厦门新思伟业传感技术自动化有限公司第10043040号第9类“新思”商标在“自动计量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厦门新思伟业传感技术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04日至2021年02月0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厦门新思伟业传感技术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043040号第9类“新思”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043040号第9类“新思”商标,原第100430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