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左美右美袜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刘海生第11839804号第25类“贝纳尼丝”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刘海生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03日至2021年02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刘海生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 1839804号第25类“贝纳尼丝”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839804号第25类“贝纳尼丝”商标,原第118398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