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嘉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2755030号第42类“J&H TECHNOLOGIES”商标在“1.技术研究; 2.科学实验室服务; 3.科学研究; 4.生物学研究; 5.细菌学研究; 6.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嘉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12日至2021年03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嘉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海嘉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赵亮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上海嘉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2755030号第42类“J&H TECHNOLOGIES” 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275503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