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春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新疆吉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第13591695号第24类“新疆吉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KUTLUK" 商标在“无纺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新疆吉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14日至2021年0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新疆吉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3591695号第24类“新疆吉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KUtlUK"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591695号第24类“ 新疆吉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KUTLUK" 商标,原第135916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