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曾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容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安徽聚贤文化发展中心第17043193号第35类“图形”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安徽聚贤文化发展中心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04日至2021年02月0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安徽聚贤文化发展中心委托合肥市金沃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安徽聚贤文化发展中心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曾文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043193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17043193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