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王丽娜第20424187号第31类“丑记”商标在“1.坚果(水果); 2.苹果; 3.杏”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丽娜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王丽娜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0424187号第31类“丑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王丽娜第20424187号第31类“丑记”商标在“1.坚果(水果); 2.苹果; 3.杏” 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04241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