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9类的4210499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32581309号引证商标1仅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就已经被驳回,目前处于商标评审应诉中,其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诉讼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目前,第35597219号引证商标2商标最新流程显示“驳回复审实审裁文发文结束”,且经查询官网评审文书,该引证商标已被裁定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注册,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联合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210499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