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雷先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7530249号第41类“影像大咖”商标在“微缩摄影”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04日至2021年02月0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530249号第41类“影像大咖”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530249号第41类“影像大咖”商标,原第175302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