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杨吉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马洪第16639802号第35类“红柳枝”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洪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5日至2021年01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马洪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639802号第35类“红柳枝”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639802号第35类“红柳枝”商标,原第166398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子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