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钛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濮阳市太和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第9524483号第42类“太和”商标在“油田开采分析”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濮阳市太和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0日至2021年01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濮阳市太和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524483号第42类“太和”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524483号第42类“太和”商标。原第952448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