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7722997号第1类“特恩”商标在“工业化学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子以受理,并通知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25日至2021年02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7722997号第1类“特恩”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陕西特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7722997号第1类“特恩”商标在“工业化学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77229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