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12668278号第35类“东昂 DONANG”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668278号第35类“东昂DONANG”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668278号第35类“东昂DONANG”商标,原第126682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