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梅如亮副食品商行第12527797号第30类“阳子多福”商标在“糖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天宁区红梅如亮副食品商行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天宁区红梅如亮副食品商行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527797号第30类“阳子多福”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527797号第30类“阳子多福”商标,原第125277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