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东莞市文华食品有限公司第10031345号第30类“多禄多福”商标在“糖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东莞市文华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东莞市文华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031345号第30类“多禄多福”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031345号第30类“多禄多福”商标,原第100313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东莞市文华食品有限公司如对商标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