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倍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销黄立第9172660号第35类“上仪”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黄立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黄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17266号第35类“上仪”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销第9172660号第35类“上仪”商标,原第917266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