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妍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杨长顺第6495587号第35类“国太”商标在“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进出口代理;4.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5.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杨长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杨长顺委托北京九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杨长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妍妍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杨长顺第6495587号第35类“国太”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649558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