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史少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贵州顺农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1315245号第1类“金顺农”商标在“植物生长调节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贵州顺农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贵州顺农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1315245号第1类“金顺农”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贵州顺农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1315245号第1类“金顺农”商标在“植物生长调节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13152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