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麦隆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16218302A号第35类“隆麦”商标在“寻找赞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03日至2020年12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218302A号第35类“隆麦”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218302A号第35类“隆麦”商标,原第16218302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