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明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第12104313号第35类“黔灵山”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贵阳市黔灵山公园管理处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104313号第35类“黔灵山”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104313号第35类“黔灵山”商标,原第121043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