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深圳市是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第16579116号第10类“优立健UENGINE"商标在“理疗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是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0月09日至2020年10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是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6579116号第10类“优立健UENGINE"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579116号第10类“优立健UENGINE” 商标,原第16579116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