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李友光第13579749号第14类“钻利福”商标在“手镯(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李友光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02日至2020年11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李友光委托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李友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田晶晶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579749号第14类“钻利福”注册商标,原第135797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