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京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黄强凤第10592906号第11类“桑德拉SANDRA”商标在“消毒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黄强凤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黄强凤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0592906号第11类“桑德拉SANDRA”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黄强凤第10592906号第11类“桑德拉SANDRA” 商标在“消毒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05929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