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北京沃土良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淄博沃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9081447号第1类“沃本良田”商标在“肥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淄博沃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淄博沃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081447号第1类“沃本良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081447号第1类 “沃本良田”商标,原第908144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