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马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云南仁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16675916号第35类“七安房”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云南仁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8月24日至2020年08月2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云南仁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675916号第35类“七安房”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675916号第35类“七安房”商标,原第1667591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