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麦隆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东莞麦特隆化学材料有限公司第8636407号第35类“麦特隆”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东莞麦特隆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0月09日至2020年10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东莞麦特隆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8636407号第35类“麦特隆”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636407号第35类“麦特隆”商标,原第86364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