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9类的41922830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 经查询,第11587577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第16818894号引证商标2已于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4368号关于第16818894号第29类“田园善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故不应作为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第39611819号引证商标3于2020年05月27日在第31类宠物用香砂商品上初审公告,第31类宠物用香砂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田园宜品”商标在第2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6、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7、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8、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1922830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