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胡永川第15647239号第43类“香奇”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胡永川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8月05日至2020年08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胡永川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5647239号第43类“香奇”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647239号第43类“香奇”商标,原第1564723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