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湖南林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众林电器有限公司第14721026号第37类“众林 ZL” 商标在“1.建筑信息; 2.建筑; 3.室内装潢; 4.喷涂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佛山市顺德区众林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佛山市顺德区众林电器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4721026号第37类“众林 ZL”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众林电器有限公司第14721026号第37类“众林 ZL” 商标在“1.建筑信息; 2.建筑; 3.室内装潢; 4.喷涂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4721026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