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殷玲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奇妙的房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第11406961号第41类“图形”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奇妙的房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8月10日至2020年08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奇妙的房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406961号第41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406961号第41类“图形”商标,原第11406961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