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粮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4688122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43036470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驳回复审实审裁文阶段,第46547495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驳回通知发文阶段,上述两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成功,运用极不稳定的商标去对抗相同状态的申请商标,根本不具有说服力,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情形相同的案例,予以佐证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季节优选”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从未有任何人谈及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产生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688122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