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济南、河南郑州多地,有超市因销售“酒鬼花生”,被四川一家企业以“侵权”告上法庭,或将面临数万元不等的索赔。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标的权利人,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起诉济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很多商家无奈选择和解,赔偿原告数千元了事。
无独有偶!河南商超也因为“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
山东之外,河南省内一些商超也因为“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12月28日,郑州及荥阳共有4家商超因酒鬼花生相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上法庭。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保护商标专用,是正当权利。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相关小超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的确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实,市场上的“酒鬼”花生五花八门,很多厂家倾向于将“酒鬼花生”理解成一种花生仁的制作工艺,以为只要是类似工艺方法加工出来的花生都可称之为“酒鬼花生”。其实不然。无论“酒鬼花生”的加工工艺是不是一种民间工艺制作方法,都不影响“酒鬼”二字作为商标的独占权利。“酒鬼”花生的制作工艺古已有之,但是用此工艺加工出的花生始称“酒鬼”的却是“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此,百世兴公司作为“酒鬼”花生品牌的开创者和所有权人,有权自行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酒鬼”花生商标,同时也有权利阻止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酒鬼”品牌者。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共同申请核准注册的,只向代表人核发一件《商标注册证》,其他申请人需要《商标注册证》的,可在核准注册后依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核发《商标注册证副本》。《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副本》发生冲突的,以向代表人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