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戴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13801022号第35类“曼妙花语”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戴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8月21日至2020年08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戴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海戴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田晶晶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801022号第35类“曼妙花语”注册商标,原第138010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