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周灶希第13071836号第30类“天景菀”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周灶希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06日至2020年07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周灶希委托广东维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周灶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3071836号第30类“天景菀”注册商标,原第13071836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