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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4429345号“顺到采”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黄永平对其注册在1类的4442934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申请商标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服务介绍

黄永平对其注册在14442934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明显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理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完全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的商标在第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重点保护商标申请注册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4442934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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