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集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黄冈市杭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10310032号第36类“杭银”商标在“保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黄冈市杭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09月23日至2019年09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黄冈市杭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黄冈市杭银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310032号第36类“杭银”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