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殷玲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6429734号第42类“也也网”商标在“1.包装设计; 2.计算机编程; 3.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4.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5.托管 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07日至2020年07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6429734号第42类“也也网”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6429734号第42类“也也网”商标在“1.包装设计; 2.计算机编程; 3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4.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5.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_上的注册,原第16429734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