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李春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许秋娣第14210505号第11类“雅强”商标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许秋娣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02日至2020年07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许秋娣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210505号第11类“雅强”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210505号第11类“雅强”商标,原第1421050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