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马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高忠杰第8465417号第35类“高氏十八坛”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高忠杰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06日至2020年07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高忠杰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8465417号第35类“高氏十八坛”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465417号第35类“高氏十八坛”商标,原第846541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